2025-05-24 12:31 点击次数:179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推动债券市场“科技板”建设,近日,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相关公告。交易商协会迅速响应,制定并发布《关于推出科技创新债券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创新推出科技创新债券,围绕多个方面,激发科技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持续提升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能力、强度和水平。
一是发行主体涵盖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助力“硬科技”“好苗子”成长,壮大“耐心资本”“长期资本”。债市“科技板”支持主体范围广泛,鼓励成长期、成熟期科技型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为高新技术创新引来“源头活水”;同时,支持投资经验丰富的股权投资机构发行长期限科技创新债券,培育“耐心资本”,带动更多资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重点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配套措施持续提升其融资便利性。
二是募集资金直达科技创新“靶心”,精准滴灌科技相关产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在募集资金使用上,科技型企业可将资金灵活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研发投入、项目建设、并购重组等关键环节,激发科技创新活力;股权投资机构可通过基金出资、股权投资等形式,将募集资金投向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精准“输血”科技产业。
三是注册发行服务全面提升,增信措施丰富多元,为科技创新债券“保驾护航”。注册发行方面,建立“绿色通道”,专人对接、即报即核,针对性简化信息披露要求,优化注册发行流程,切实提升注册发行服务质效。统一命名,增强发行辨识度,吸引各类投资人配置。信用增进方面,依托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等政策性工具,通过与地方政府、市场化增信机构等合作,采用共同担保、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多样化的增信措施,分担信用风险,协同助力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筹集长周期、低利率资金。
四是承销交易等机制持续完善,引导各类机构拓宽科创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鼓励各类市场机构承销、投资、做市科技创新债券,纳入金融机构考核评价体系。同时,探索更加便利的交易机制,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性,并充分发挥定向发行协议的灵活作用,引入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人,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质效等,促进债券资金精准灌溉科技创新领域。
债券市场“科技板”的推出,是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的创新实践,通过推出专项产品、完善配套政策、加力市场培育,构建起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科创金融生态体系。下一步,交易商协会将结合债券市场“科技板”实践情况,全力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增强金融支持精准性和可持续性,持续助力科技强国建设。
以下是全文:
关于推出科技创新债券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
各市场成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部署,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8号)要求,交易商协会创新推出科技创新债券,通过丰富支持主体范围、拓宽募集资金用途、优化注册发行安排、创新风险分担机制、强化存续期管理、完善配套机制等多种举措,推动债券市场“科技板”建设,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金融体制。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丰富支持主体范围
科技创新债券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的,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的债券。发行主体包括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
(一)科技型企业发行主体范围
科技型企业是指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至少具备一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称号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
2.科技贷款支持范围内的企业,包括“科技创新再贷款”“创新积分制”白名单等支持的企业;
3.科创板、创业板等上市的科技类公司;
4.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30项以上,或者为具有50项以上著作权的软件行业企业;
5.不符合以上情形,但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可以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科技型企业也可通过母公司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支持该公司发展,募集资金至少50%用于该科技型企业。
(二)股权投资机构发行主体范围
股权投资机构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股权投资等机构及其母公司,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等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及产业提供股性资金支持,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经营稳健、管理规模较高、管理层及团队架构稳定,且在主管部门进行过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机构;
2.近两年企业平均股权投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50%(含),或股权投资收入占比为主营业务中最高的;且需成立满5个自然年度,拥有完整的“募投管退”业务流程,近三年成功项目退出案例不低于3个的股权投资机构;
3.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要求,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4.其他符合相关要求的股权投资机构。
二、拓宽募集资金用途
(三)灵活安排科技型企业募集资金用途。科技型企业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如科技创新领域的项目建设、研发投入、并购重组(含参股型)、偿还有息负债、补充营运资金等用途,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拓宽并购资金来源。
(四)大力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应至少50%的募集资金通过基金出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于科技型企业或主业聚焦于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等领域的相关企业。
募集资金可置换本期债券发行之日起一年以内发行人用于基金出资或股权投资的自有资金投入。需合理匡算置换后资金大类用途,鼓励将置换后的资金继续用于科技创新领域。
(五)主承销商应出具专项尽调报告。科技型企业发行的,主承销商应就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主体要求、募集资金用途等发表明确意见。
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的,主承销商应就企业是否符合发行主体要求、募集资金投向、注册发行规模的合理性等发表意见。募集资金用途应结合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产业统计标准进行说明,如高技术制造业按照《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按照《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等。
(六)强化募集资金用途管理。对于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部分,应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并承诺按照发行文件中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除开展流动性管理以外,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三、优化信息披露及注册发行安排
(七)简化主体层面信息披露要点。为满足企业核心技术保密等要求,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可简化或豁免披露企业经营模式、重要在研项目等敏感信息。主承销商需在专项尽调报告中就豁免原因以及内容等进行说明。
(八)完善注册发行信息披露要求。形成针对性信息披露表格,注册环节,简化披露要求,募集资金仅匡算大类,无需披露具体明细,但需合理匡算注册规模。发行环节,结合分层分类管理安排,可根据企业类别按照对应表格进行披露。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年度、半年度、季度(如有)财务报告有效期,最多延长期不超过两个月。
(九)优化科技型企业发行流程。科技型企业使用既有额度首次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或募集资金用于并购重组的,需完成发行条款变更。其他情形下,企业可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发行,主承销商专项尽调报告留档备查,无需向交易商协会提交。
(十)优化股权投资机构发行流程。股权投资机构使用既有注册额度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需完成发行条款变更,提交主承销商专项尽调报告、资金监管协议等补充要件。流程提交时在“发行条款要素变更”处注明“拟变更为科技创新债券”。
(十一)注册发行评议开通“绿色通道”。专人对接即报即评,注册首次及后续反馈分